近年来,央行、外汇局、公安机关对地下钱庄的打击,保持着高压状态。一些“灰色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跨境流入流出,不仅对外汇管理造成严重影响和冲击,而且严重扰乱国家金融资本市场秩序,危及金融安全。


而另外一些诸如出国留学、境外置业等正常的资金转移需求,在“个人5万美元年度购汇额度”的外汇管理框架下,在不得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等等规定之下,非法外汇经营也在地下“疯狂”游走。


据广东省公安厅和外汇局最新公开信息,仅2017年以来,破获的案件涉案金额已近千亿元人民币。另据公安部此前公布,2016年共破获地下钱庄重大案件380余起,涉案金额逾9000亿元。


第一财经记者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信息整理发现,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被宣判的涉及“地下钱庄”的案例中,大量的“搬钱手法”高度相似,掩盖着资金的“暗潮涌动”:既有最常见的“对敲型”,即“跨境汇兑型”模式,也有境内汇集人民币境外ATM机取汇,还有通过壳公司、假贸易进行“公转私”的“支付结算型”模式,而进行黑市买卖赚取汇率差价的“黄牛”一直有其顽强生存的土壤。


手法一:“对敲”,套路最直接


第一财经记者通过对多个判例的研究发现,银行流水和转账记录是地下钱庄案件最重要的证据。除了少数判例是不法分子直接拿现金去地下钱庄兑换外币现金外,绝大多数汇兑都是通过在银行以不同人的名义开通账户进行转账汇款等操作。


为了掩盖资金来源,地下钱庄往往会使用多人身份证开户,多的时候甚至达到好几百个。尤其在“境内人民币、境外外币平行交割”的“对敲型”业务中起主要作用。


2016年10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例,涉案者用的就是这一典型手法:庞某利用在境内和境外银行分别开设账户的方式进行非法兑换美元和港元,并从中收取万分之五至千分之一的手续费。


从2013年开始,庞某先后在兴业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以不同名义开立账户。当有客户找他兑换外币时,只要按约定将人民币汇入庞某指定的境内账户,他便会通知境外同伙将外币汇入客户的境外账户中。


如果客户想用外币兑换人民币,则需要将外币汇入庞某指定的境外账户中,然后庞某会将人民币汇入客户的境内账户中。仅两年多的时间里,庞某和其同伙卢某二人就非法买卖外汇金额近1.9亿元。


像这样的手法从表面上看,境内的人民币留在境内,境外的外币也没有入境,但实际交易已经完成。这种“对敲型”地下钱庄,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


“对敲型”手法主要用于将境内的非法所得如走私、贪污等款项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境外,以及在跨境贸易中通过地下钱庄逃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判决的两起“对敲型”地下钱庄案件,其中一起被告人崔某的客户卓某则是出于贸易需求,其在深圳经商时到香港进货需要用港元支付货款。2013年,卓某将140万元人民币汇入崔某交通银行账户内,后崔某将港元汇入卓某在香港指定的账户中。


手法二:以家庭为单位“里应外合”


境内外协同作案的手法常常是在境内银行开立数百个账户,然后通过境外的ATM机取出外汇。这些案例中,有些是以家庭为单位作案,包括夫妻二人联手,有些是一家三口,还有以回报率为诱饵怂恿亲朋好友一起干。


2016年1月,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大案:浙江一对夫妻,丈夫陈义塔、妻子徐玉燕,以本人和他人名义,在温州等地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华夏银行等办理400多个银行账户用于买卖外汇,其中402个账户作为取现卡账户用于在澳门ATM机上取港元。


徐玉燕负责在境内将资金通过网银汇至这402个账户中,陈义塔在澳门的ATM上取出港元,并卖给澳门大杨珠宝、鸿兴电讯等从事买卖外汇的店铺。这些店铺将相应的人民币通过境内银行账户汇入徐玉燕指定的账户,就此,从中牟取利差。


之后,徐玉燕继续将资金汇至取现卡账户内,由陈义塔在澳门ATM机上循环取现,从而实现循环牟利。


经审计,陈义塔、徐玉燕夫妻二人非法买卖外汇数额为1.05亿余元,从中获利6万余元。两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和1年6个月,判处上缴所有非法所得并缴纳罚金总计12万元。


第一财经记者发现,基于利益的诱惑,一种犯罪手法很容易在同一地区被效仿,然后在局部区域内迅速蔓延。


“家庭式”作案的情况,也出现在广东东莞。2016年12月宣判的一例就是,周家四口人在住所内秘密开设地下钱庄并非法兑换港元。


周姚辉和妻子李映和负责在外接单,女儿周慧仪负责在家使用银行转账,而周姚辉的哥哥周姚佳则负责外出收取客户的港元支票及支付现金人民币,分工明确。


这一家四口在2014年至2016年间总计接待了21名客户,共计将3.3亿港元兑换成约2.65亿元人民币,以及将约3000万元人民币兑换成3780万港元,两年内总计非法经营外汇3.6亿元人民币。


手法三:设壳公司“公转私”


除了上述两种手法,地下钱庄还有一类业务叫做“公转私”。此类地下钱庄案件属于“支付结算型”,不法分子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假造业务往来,再通过“公转私”业务,采取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将对公账户非法转到对私账户、套取现金等进行非法支付结算。


此类犯罪手法隐蔽、快速、交易量大,迎合了一些人非法转移资金、非法套现等需要。


2016年6月,山东淄博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结算型地下钱庄案件判例中,详细地描述了地下钱庄是如何借所谓的贸易通道把境内的钱转移到境外的。


2010年春节前后,郑某和其舅舅张某开始经营地下钱庄,从事买卖港元和“公转私”业务。他们总共设立了16个壳公司并因此掌握16个人民币对公账户及8个人民币个人账户,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操作,并收取0.7‰的服务费。


通常,他们会让客人先将人民币汇入其掌握的“壳公司”账户,然后再利用自己控制的账户将钱转入个人账户。


除了自己“接单”以外,还会有不能进行公转私业务的“同行”介绍生意,通常这种情况下,客户需要支付“同行”1‰左右的手续费,其中,“同行”会留下0.3‰,并付给郑某0.7‰。此案涉案金额达9.5亿元人民币,数目惊人。


另有一些借“假贸易”和“壳公司”做伪装的地下钱庄手法更加简单粗暴。2016年4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判决书中,详细记录了这类手法。


此类犯罪通常以团伙作案为多数,不法分子先通过集体在不同银行开立诸多账户从而形成“个人账户群”,再注册设立一批贸易“壳公司”并因此掌握一批“公司账户群”,通过这些账户群汇集需要美元的客户汇入的人民币。


这样还不够,不法分子还会另外设立一批贸易“壳公司”并且用这些公司的账户群向银行购买美元,最后将所购买的美元转卖给客户。


更为惊人的是,团伙作案起初仅有个位数成员,但随着交易量的增大,这些成员会发展身边的朋友入伙,同时还会在“壳公司”账户交易过于频繁的情况下,发展新的贸易公司入伙,雪球越滚越大。上述案件就累计非法买卖外汇2.12亿美元。


手法四:无处不在的“黄牛”


用现金直接进行外币兑换的地下钱庄,由于现金携带不便等原因,越来越不被犯罪分子所采用,但并非绝迹,而是在一些特殊行业中“隐秘”地存在着。


2016年9月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个案例披露,一香港收鱼档和海南籍或广东茂名籍渔船进行鱼货结算时,由于无法用港元直接结算,不法分子便趁机作为中间人“帮助”结算,每当有货款需要兑换时,不法分子便会上门去取,然后拿着交易款去到渔船附近的地下钱庄进行兑换,此案的钱庄地点在珠海市拱北口岸广场某商行内,有时也会在广场附近路边停靠的车内进行汇兑,每月总计兑换量在100万元左右,获利在万分之五至千分之一之间。


此类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涉案金额相比前几类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有相对固定的交易时间和场所,因而公安机关也比较容易打击。


严打地下钱庄


通常地下钱庄涉案人员会被认定为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面对如此严厉的法律制裁,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必然是受到了极大的利益驱使。


据众多判例显示,地下钱庄的中介费在万分之五到千分之三不等,当然也有少数开价高的经营者会收取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八的手续费。在实际交易中,如果是由中间人介绍到地下钱庄的,那么中间人也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客户”实际需要支付两笔手续费。


手续费低、汇款时间快、汇款额上不封顶使地下钱庄相比较银行更具有诱惑力,尤其是对一些资金来源可能存在问题的人来说。


由于地下钱庄控制的账户动辄数百个,涉及区域范围广,并且为了掩人耳目,犯罪分子会使用跨地区转账、网银转账、多次交叉转账等方式,从而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带来困难。


在复杂形势下,国家各部门对地下钱庄始终保持高压打击力度,2015年4月,外汇局、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五部门还联合开展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


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均有可能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资金划转和本外币兑换。其中,既有涉毒、涉恐、涉赌、走私、贪腐等违法犯罪资金,又有逃税、骗税、骗政府奖励、逃避外汇管理等违法投机套利资金。


2017年以来,外汇局引入大数据分析打击地下钱庄,继续以银行为切入点,以真实性审核为重点,加大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要严厉打击“逃/骗汇、套汇、非法套利”等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和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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