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上期所、郑商所和大商所分别公布了修订后的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三家交易所均统一了期权和特定品种的适当性评估标准。实现了境内交易所的适当性评估互认,增加了对有经验客户的豁免条款,简化了适当性业务流程,将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


一、新规详解


01 合并了原期权和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制度

条款: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相关业务规则。

期权和特定品种的知识测试合一,考同一套试卷(中期协考试平台)调整题目设置,测试应知会的基础知识,不设临柜和双录要求

期权和特定品种的基础知识、交易经历、可用资金余额等适当性准入标准以及执行要求等完全一致。



02 优化了适当性准入要求

条款: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且20笔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仿真交易成交记录。

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

或者近三年具有10笔及以上的认可境外成交记录。

条款:申请前连续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月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增加了交易经历的认可范围,认可境内仿真交易经历及境内外交易场所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经历,并取消了期权仿真行权经历的要求等

在可用资金余额、合规诚信、内部制度等方面也相应优化了执行和操作要求。


03 增加了关于适当性评估互认的条款

大商所:具有我所或境内其他场所实行适当性制度的其他上市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可不进行相应适当性评估。

对于已通过交易所适当性评估的客户在同一开户机构可以自动获得该交易所其他已上市品种的交易权限,不需要重复适当性评估

已有境内交易场所实行适当性制度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可以不再进行适当性中基础知识、交易经历、可用资金余额的评估。

04 扩大了适当性评估豁免的客户范围

近一年内具有累计不少于50个交易日境内外成交记录的客户豁免评估;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豁免评估。

除目前已经纳入豁免范围的做市商和特殊单位客户等交易所认可的交易者外增加了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和具有较长期交易经验的客户,上述客户均可豁免基础知识、交易经历、可用资金余额的评估。


二、 意义


此次规则调整后,交易者参与同一交易所或不同交易所的特定品种和期权交易,通常只需进行一次适当性评估,将大幅减少开户机构和交易者的重复性操作,提高开户效率。

同时,对各项准入要求的优化、适当性评估豁免范围的扩大以及增设适当性评估互认条款等,将进一步简化客户申请流程,为境内外交易者参与期权和特定品种交易提供更便捷的通道

市场人士普遍表示,期权上市后不仅为产业链上各类企业提供了更为灵活、多样的风险管理工具,也为专业投资者和投资机构提供了多样化的交易策略选择,市场认知度和参与度正在逐步扩大。

而随着我国铁矿石期货在境外市场的逐步推广,越来越多的境外客户对参与我国期货市场表达了浓厚兴趣。此次规则优化将进一步便利境内外客户参与境内期货、期权市场,提升各方交易境内期权和特定品种的积极性,对于丰富期货市场参与度、深化对外开放、促进境内衍生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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