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抚顺法院网30日消息,9月29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被告人吴向东操纵期货市场案公开宣告一审判决,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对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对被告人吴向东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依法追缴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亿三千六百六十三万八千零八十三元一角一分,依法追缴被告人吴向东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八十七万五千七百七十元零三角二分;对涉案的其他11个账户中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经时任远大石化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吴向东召集会议决定,于2016年5月24日至8月31日间,利用其实际控制18个账户通过以市场价大量连续买入开仓的手法,将资金优势转化为持仓优势。同时通过直接购买、代采代持、售后回购等方式大量囤积聚丙烯现货,制造聚丙烯需求旺盛氛围,以反作用影响期货市场,跨期货、现货市场操纵PP1609价格。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36亿余元,被告人吴向东违法所得人民币487万余元,涉案其他11个账户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案发后,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通过直接采购、代采代持、售后回购等多种方式囤积现货,影响PP1609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利用自身资金优势,实际控制多个期货账户,大量持仓PP1609,操纵聚丙烯1609期货合约价格,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被告人吴向东为时任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操纵期货市场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向东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吴向东家属通过网络平台观看了宣判过程。

远大控股:远大石化已计提5.6亿元预计损失,将上诉

公开资料显示,远大石化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远大控股(000626.SZ)的控股子公司

9月29日晚,远大控股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称,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披露了《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7-069),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远大物产配合有关部门调查,远大物产控股70%的子公司远大石化将5.6亿元扣押款划至有关部门指定账户。

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披露了《重大风险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05),远大物产接到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的通知,告知远大物产涉嫌操纵期货市场案及相应的诉讼权利义务。

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披露了《重大风险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58)。远大物产接到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的通知,远大石化因操纵期货市场案被移送到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远大物产未作为被告单位被移

送到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开庭审理本案。

2020年9月29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平台的方式开庭,对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吴向东当庭宣判如下:

1、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犯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亿元。

2、被告人吴向东犯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3、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36,638,083.11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4、被告人吴向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75,770.32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判决尚未生效,对于本次判决,远大石化将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远大石化已于2017年度计提了5.6亿元的预计损失,公司将根据最终判决结果对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本次判决对远大石化未来经营的影响以及进而对公司的影响尚需进一步评估。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发稿,远大控股跌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