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记者获悉,日前,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2015年3月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升级为证监会的《暂行规定》,上升为规范性文件,将增强对机构的约束力。《暂行规定》自2016年7月18 日起实施。
2015年3月,针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领域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制定和实施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以下简称《细则》)。《细则》的发布实施,对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展业行为、纠正行业存在的问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暴露出的杠杆率偏高、违规聘请投资顾问、参与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为此,基金业协会于前期开展了《细则》修订完善工作。
为了增强规则约束力,更明确传递监管政策信号,中国证监会决定发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于2016年7月15日正式发布。与原有《细则》相比,《暂行规定》在结构化资管产品杠杆率、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等方面作了更为严格、细致的规定,针对性更强,约束力更大。
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暂行规定》明确对结构化产品等依照“新老划断”原则进行过渡安排,相关存续产品在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暂定规定》明确严控结构性产品杠杆风险,限定结构化产品杠杆,股票类和混合类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和其他类杠杆率限定为3倍和2倍,此外,区分结构化和非结构性化资管产品,对投资端杠杆率限定为140%和200%。另外,《暂行规定》明确,资产管理人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
《暂行规定》的主要思路是在正本清源、强化约束的前提下,重点加强对违规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实施过度激励等的规范。《暂行规定》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此同时,为统一私募资管业务规范、避免监管套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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