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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在上海举办了《私募管理人新规下有关法律问题解析与实务专题交流会》,基金业协会法律部主任邓寰乐做了近3小时主题讲座。3月17日基金业协会又举办了北京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培训会,以下为既要。

【3.17北京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培训会问答概要,请以协会正式公布为准,以下内容仅供内部参考】

1、工商执照经营范围里存在买方、卖方业务冲突的表述,存在P2P、借贷字眼,存在非投资相关业务,必须完成工商变更,若当地工商局不允许变更,请自行协调。

2公司名称里“私募”字眼,鼓励,非强制。

3实缴资本不影响产品备案,但会公示。

4、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可以不一致

5、系统已登记信息可在年度更新和季度更新开放时修改,非重大事项不需要法律意见书。

6、人员可以合理兼职。

7、未来新系统开发后会支持双GP,双管理人。

8、外资可以成为股权类管理人,证券类未对外开放。

9、管理人在系统信息应当先完成更新,后提交法律意见书,确保法律意见书表述与系统信息相符。

10、子公司视为有隔离,分支机构视为一体。

11、最少从业人员要求为两名。

12、如存在兼职情况,应有委派协议合同等支持,考虑到社保不可能多家共缴,不要求以社保作为唯一确认方式。

13、只有“无保留意见”律师意见书才能产品备案。

14、法律意见书有效期为一个月。

15、法律意见书与产品备案分别是独立提交系统。可以先提交法律意见书,注意有效期。

16、控股股东才属于重大事项变更,普通股东变更在季度更新里体现。

17、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普通变更不需要法律意见书。

18、公司整改完毕后才可出具具有结论性意见的法律意见书,不能表示整改过程中。

19、同时间做多项重大变更,可考虑出具一份专项意见书,但分别上传。

20、募集规模,实缴出资需要第三方证明。

21、对于系统中显示已有资格高管,在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相应培训要求,新增加高管要符合现行资格要求。

22、基金业协会科目一+科目二;证券业协会基础+基金视为考试通过、不需加考。其他考试资格需年底前加考科目一。

23、年底前,无资格,暂不影响产品备案。

24、非高管普通员工也应积极取得从业资格。

25、后续系统会开发支持资格认定和后续培训,目前系统暂无端口。

26、境外人士依然要按国民待遇同样参加考试。

27、后续会公布详细成为会员的事宜。

汇总各方观点

1、踏实又确有能力做私募的,协会随时欢迎

2、私募基金是高大上的金融服务业务,必要的风控与制度建设成本应当支出,鼓励私募管理人聘请律师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3、协会最终目的是要通过律师建立起基金管理人的合规意识,目前大多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客户还没有这样的意识,仍然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只是登记变更的一个形式文件,还需要一个认识过程,也需要律师与客户有良好的沟通

4、法律意见书是律师的一种信用背书,协会更注重律师的核查过程、风险披露。

【正文】

理解一:

听后对协会的初衷有了进一步确认,就是:

1、让律师为私募基金背书,发挥律师的作用帮助规范私募基金市场;

2、法律意见书形式虽说无定式,但听出话外音似乎倾向于描述核查过程及结果并发表意见的形式;

3、简单结论式将会是抽查的重点,核查将会是很严格的;

4、律师核查的事项要在底稿中有相应的体现,且基金管理人能具体实施。

理解二:

协会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律师建立起基金管理人的合规意识,目前的大多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客户还没有这样的意识,仍然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只是登记变更的一个形式文件,还需要一个认识过程,也需要律师与客户有良好的沟通!

理解三:

1、基金业协会法律部邓寰乐主任明确指出,协会不赞成保壳借壳,否则有无效之风险。

2、期许律师以常年法律顾问的身份全程深度参与私募基金业务,以此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而为规范我国私募基金市场贡献力量,而非仅仅拘泥于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沦为一锤子买卖。

3、不具备相应运营条件及管理能力,承担不起相应成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在被淘汰之列,以此规范提升我国私募基金市场。

理解四:

不是实际做私募的公司,或者没有实力(人少、钱少、能力不行),要被淘汰,像十几二十个内控制度都没有“必要”设置的,没必要存在。

理解五:

传达了监管的基本理念:有意识且有能力聘请律师作为长期顾问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合格管理人,有意识且有能力聘请律师作为长期顾问的投资者是合格投资者。

理解六:主要内容概述(摘自参会人员讲述)

1、美国的私募管理人是3000家,管理6万亿美金,我们管理人目前就是美国的10倍(2.6万家),我们管理5万亿人民币,其中2万亿证券基金,3万亿股权基金。美国目前前十家管理3万亿美金,占50%;我们前10家1000亿人民币。我们是从美国引进的。说明啥?

2、啥叫登记?登记不是许可,真不是。登记是你得符合我的意思,并且服从我的管理。我给你登记了,但是你不珍惜,不服从我管理呀。所以,对不起,你可能不是我的菜。

3、经营范围里面有投资咨询的注意了,这个是需要行政许可的,你有这个,估计不行,一是牌照问题,二是冲突问题(二级市场)。但是怎么办,没说。

4、那些保壳的,真不知道怎么想的?你保了,能持续符合监管吗?买的,更扯了,重大变更可能就不会被接受。鼓励那些有能力,也有意愿做管理人的,协会没关闭登记,所以,合格的,协会是鼓励的。草台班子不欢迎,也是本次淘汰的对象。

5、协会也在摸索,鼓励律师充分揭露风险,结论不重要。给不给登记或者备案,协会有尺度。

6、举例说,要求各种制度。有制度是必须的,但是,制度有效落实了吗?有记录吗?如果没有,律师自己想吧。所以希望那些管理人至少是有法律顾问的,基金管理是个很高端的金融服务业,希望外包费用、律师费用是必须能承担的,否则也不是协会欢迎的对象。

7、以后会登记和入会合一。所有的费用都是公募出的。以后就是私募也必须入会,交会员费。你是会员,就会纪律处分(注销登记等),对私募管理人的声誉会有影响,是管理人的生命线呀。

8、违反非公开,1-3倍罚款,违法所得;违反合格投资者的,1-3倍罚款,违法所得。以后的监管会越来越严格的,会委托会员律师事务所去做。

9、另外说一下,协会150人,50人管私募,全国私募目前2.6万家,还有1万个申报材料未给登记的。

编者按:中国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在2016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称“4号文”)。4号文对整个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运作提出了包括法律意见书在内的更高要求,但由于4号文高度概括的特点,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对照4号文进行整改时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疑问。

1.自律管理基础下的信息披露

协会表示,登记备案只是第一步,管理人还应当进行季度、年度以及重大事项的报告。目前最主要的问题,在于私募证券内部交易、操纵股价以及私募股权非法集资,导致整个私募基金行业非常混乱。4号文的出台,既是为了从外部监管的方面加强整个行业的规范程度,更是为了从内部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意识。

对于保壳和倒壳的行为,协会明确表示不支持甚至是反对,并指出备案并非“一备了之”,登记之后的机构应当履行持续报告的义务(4号文有相对细致要求),并且要持续遵守协会的一系列规则,协会认为“这是保证持续合规的基础”。同时,协会表示将陆续发布一系列的规则,配合4号文,形成完整的规范体系。

2.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作为4号文中明确要求的法律意见书,协会再次强调,该法律意见书旨在通过律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背书,同时,也是协会反对保壳、倒壳的体现。

协会对法律意见书提出了诸多要求,包括“法律意见书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对事实及法律问题作出认定的证据和理由”、“对每个具体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要对管理人登记是否符合协会相关要求发表整体性意见”等;同时要求保存尽职调查工作记录和工作底稿。如果没有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和论证理由,该法律意见书将不被接受。

关于法律意见书,协会目前关注的要点还包括:(a)系统填报数据和法律意见书要一致(这是目前最大的问题,不一致的,应当特别说明,一旦因信息不一致被驳回,则需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进行专门说明);(b)意见书需要证据支撑;和(c)法律意见书指代要正确。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包括书面审阅、实地核查、人员访谈、向行政、司法、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询证、网络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等。

协会将对法律意见书进行审核(包括约谈高管、现场检查及向证监局、证监会等机构咨询等),并视情况在登记或者重大变更的反馈意见中进一步询问,并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者出具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果法律意见书中存在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的情况,将无法登记,同时协会将披露该律所及律师的名字,并严肃追责。

如果法律意见书不清洁(即出具保留意见),很难通过备案,必须整改之后才能出具。目前大量的法律意见书不符合协会要求,我们将紧密跟进最新的动态及协会最新的要求。

鉴于每个机构都不一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价格无法进行标准化,也不存在官方的法律意见书版本,但协会近期将进行问答,并对法律意见书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

对于已登记且备案产品的管理人,协会将在之后的监管中,视具体情形要求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

3.风控和内控尽职调查的要求

协会对风控制度提出了三点要求:”是否有制度“、”制度是否符合《内控指引》“及”制度是否具有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譬如,是否与组织架构和人员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

协会鼓励选择在协会备案的外包服务机构,实现风控和内控目标。法定代表人可以作为风控负责人。

而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协会表示没有任何限制,只要是合法的从业机构即可。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

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参照“问答7”,协会鼓励名称中使用“私募”,但不做硬性要求。

外贸、商贸、制造之类的营业范围都属于禁止性范围。“投资咨询”是卖方业务,将被重点关注,存在不被认可的风险。如果名称和经营范围不符合要先整改才能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提交审核。

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一个区域,律师应当如实陈述,并保证真实存在。

5.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金

尽管对资本金的数额没有强制要求,但协会对实缴资本一项十分重视,并且如果实缴为“0”或者仅达到注册资本的25%,协会将会特别提示,同时要求律师对其进行合理解释。

如果管理人已经登记满一年,则必须提交财务报告,不满一年的,不强制要求提交。对于募集规模,需要银行或会计师等第三方出具证明。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员

某些基金管理人为了规避合格投资人的限制,在某些基金产品中以非员工冒充员工,造成存在大量假冒员工的情况,这属于协会的关注事项。协会可能会要求提供在职证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甚至需要核查相关人员的社保。

协会不限制高管的兼职,但是应该是合理兼职。

7.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

备案的时点是首轮募集之后就要备案。如果分支机构过多(譬如“易租宝”),协会将重点关注。

需要注意的是,4号文之后基金的登记和备案仍然在进行,并没有暂停,登记流程和登记时限均保持不变。

来源:Alp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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